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光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12月31日 48,983元 LW0020662 冠紳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