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李珮妤
- 當事人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光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12月31日 48,983元 LW0020662 冠紳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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