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慶泰工程行 林敬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114年1月30日 22,016元 NX0432514 立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