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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珮妤

聲請人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5月15日 284,998元 UA1459529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2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6月15日 210,165元 UA1459531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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