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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
王上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33,23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2.9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6日止,以本金1,97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6日止,以本金3,97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6日止,以本金5,98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6日止,以本金133,23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6日止,以本金133,23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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