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務人
- 方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9,955元,及自民國95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