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陳信賢
- 債務人
- 劉耀鴻
楊雪櫻
一、債務人劉耀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6,6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26,6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劉耀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雪櫻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383,080元,及其中新臺幣4,356,698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