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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
劉耀鴻

楊雪櫻

一、債務人劉耀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6,6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26,6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劉耀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雪櫻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383,080元,及其中新臺幣4,356,698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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