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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附表序號②所附滿福貸信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其上所載之申請金額為新臺幣494,000元,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659,764元計算利息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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