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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于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于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于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55,122元其中就月租費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聲請人已於同年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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