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家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于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于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于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55,122元其中就月租費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聲請人已於同年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