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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毓芳即合宸鑫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合宸鑫企業行為合夥,其與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有間,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就係何人。

二、承上,若債務人係對許毓芳請求,請提出得向該債務人請求62,23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人為合宸鑫企業行,許毓芳僅係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許毓芳給付之釋明文件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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