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 債權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代理人
- 陳譽仁
- 代理人
- 高豫娥
- 債務人
- 郭智惠
雷俊秀
劉筱微
一、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8,91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204,4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409,00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