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禹世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郵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有明確年月日之帳戶明細、對帳單,或約定每月日之清償給付截止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