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務人
- 鄭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01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