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代理人
- 洪繪茹
- 債務人
- 許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50,426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5.91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4,09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8日止,以本金8,2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12,33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