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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又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止之應繳總額僅新台幣(下同)25,211元,故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056元、本金29,25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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