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黃偉恩之催告函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黃偉恩之催告函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