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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
    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丞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內 容,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附表該欄位記 載為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10年7月15日,誤繕為111年7月1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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