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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3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美瑜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美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尚積欠聲請人稅款新台幣(下同)110,946元及利息等,惟被繼承人於114年9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又為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承人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惟若已釋明,則應准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個人除戶謄本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清單、113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依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繼承人遺產僅有投資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又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名下已無持股,且存款僅1,348元,已不敷清償本件聲請費用,有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陳美瑜所留遺產,其殘餘價值,除不足清償本件聲請費用外,亦不足以支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聲請人之債權,為避免徒增無端管理勞費之弊,核無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綜上所述,本件無為被繼承人陳美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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