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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31號

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以岳

聲請人
蘇靖渝

非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至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此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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