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郭俊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家補字第4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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