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快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崇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理人
張小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李瑞淇
代理人
蔡瑞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黃龔瑞寶
代理人
黃珮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譁宸即黃惠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