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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快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文寧即陳淑麗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曾仲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文寧即陳淑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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