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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劉季彥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舒服潛水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民事起訴狀具體表明所列被告林子宸、廖世吉、陳舜興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被告林子宸、廖世吉、陳舜興之住所,暨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原告前請求調閱卷宗資料,現已在卷內,請原告到院閱卷,並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陳舜興之雇主」之資料。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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