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杜裕豐
上列原告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度司執川字第4226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5年5月14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部分漏未將違約金列入分配應更正,而原告原受分配之金額為590,595元,其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分配之金額為1,043,350元,則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493,35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包守正(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