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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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