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