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黃耀烱
- 再審被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再審被告
- 潘快
魏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由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對於已確定之終局判決,向為判決之原法院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再審原告向本院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然該判決並非終局判決,加以再審原告歷次遞狀均僅僅針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長篇大論詳為敘述,而非該案之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判決,可見再審原告真意係僅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然該判決既非終局判決,再審原告起訴明顯不合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