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 債權人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債務人
- 謝嘉琴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 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461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924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