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 債權人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 債務人
- 陳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980***550、0982***028號電信費、專案補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上開門號之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等,惟未有債務人申請門號0980***550、0982***028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以釋明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債權人於同年月26日民事陳報狀僅未補正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查狀附門號0982***028號之電信服務通知單係與門號0980***550合併計費,無法識別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