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債權人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怡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