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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權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怡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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