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凱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凱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代墊薪資為1,384,705元、仲介服務費為220,732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凱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凱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代墊薪資為1,384,705元、仲介服務費為220,732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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