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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凱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凱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代墊薪資為1,384,705元、仲介服務費為220,732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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