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凱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凱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凱治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東濱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