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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鍾正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正雄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鍾正雄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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