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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可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可嫙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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