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傅新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吳坤霖、林淑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並無相對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之簽章。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向相對人吳坤霖戶籍地「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1」為催告(催告內容應為民國114年6月25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向相對人林淑慧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催告(催告內容應為相對人吳坤霖114年6月25日借款1,000萬元),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