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 債權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代理人
- 胡世賢
- 債務人
- 吳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81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