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附表序號②所附滿福貸信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其上所載之申請金額為新臺幣494,000元,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659,764元計算利息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