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萬祥
- 代理人
- 陳家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宜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4,100,000元部分,其中12,050,000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1月23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5年1月23日,或提出起息日為114年1月10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查請求本金4,900,000元部分,其中2,450,000元利息起算日為115年1月23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5年1月23日,或提出起息日為114年1月28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