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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佳湘源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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