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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童俊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16***299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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