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甲方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甲方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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