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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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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包芯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包芯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包芯寧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民國同年7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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