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秋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務人向第三人代辦貸款及撥付的相關證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何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秋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務人向第三人代辦貸款及撥付的相關證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何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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