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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佩竹即晶泰浩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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