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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陳譽仁
代理人
高豫娥
債務人
郭智惠

雷俊秀

劉筱微

一、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8,91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204,4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409,00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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