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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周育賢
債務人
郭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81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智惠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 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

㈡債務人郭智惠遂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7年8月31日分84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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