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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禹世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郵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有明確年月日之帳戶明細、對帳單,或約定每月日之清償給付截止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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