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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6,219,16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發票明細等)及計算式。

二、查狀附貨款欠款發票表單,其中買受人為「長富畜牧場」,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其負責人為第三人陳○睿(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提出該部分之貨款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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