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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朱正勛

楊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64,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正勛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楊蕊、朱陽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000元整,復於民國107年11月至11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楊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4,4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正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蕊、朱陽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朱陽營於108年10月31日開始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朱陽營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408元 朱正勛、楊蕊 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408元 朱正勛、楊蕊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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