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債務人
- 沙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1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沙睿恩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59元 沙睿恩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