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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沙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1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沙睿恩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59元 沙睿恩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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