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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聲請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7,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四、請提出債務人三仁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編號:MK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日?及本件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尚欠之金額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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