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蒲素芳
- 相對人
- 陳玉珊即陳建男之繼承人
陳亞昱即陳建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陳建男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陳亞蒂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亞蒂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27年2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陳建男於113年8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陳玉珊、陳亞昱、債務人陳亞蒂及第三人李美玲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建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10月7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玉珊及陳亞昱,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15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15,2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被繼承人陳建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玉珊、陳亞昱及債務人陳亞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公興 56 0 0 62.66 全部 所有權人:陳玉珊、陳亞昱(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 復興南路一段448巷13號 公興段56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1.20、二層41.20,總面積82.40 全部 所有權人:陳玉珊、陳亞昱(權利範圍各2分之1)